2004年11月23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手执借条 为何败诉
丁胜

  案件回放
  周乐群办了个生产篮子的小厂,2003年3月25日向法院起诉周荷花的丈夫蒋国晓,要求支付货款2万元,后双方达成了分期付款的调解协议,周乐群就此撤诉。
  去年4月30日,其中一期货款6000元支付日到期,但事情就此起了纠纷。对于当天发生的事情双方各执一词。周乐群说,当天接到周荷花的电话,让他去取6000元欠款,他赶到时,周荷花就拿出已经写好的一张借条让他签字,说是借的台钻(2002年农历2月,周乐群向周荷花借了钱塘江牌台钻一台,当时未立下借条)需要确认一下。他就用自己的蓝色圆珠笔签下名字和日期。周荷花则说,4月30日中午,周乐群因开发新产品来借钱,顺便说起台钻的事,周荷花的丈夫蒋国晓就写下了一张周乐群借台钻的欠条让他签字,周荷花的丈夫在写好借条后接着写了“借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正”的内容。
  因为蒋国晓夫妇没有继续按照协议支付货款,周乐群便于2003年8月13日再次起诉他们。蒋国晓夫妇当庭拿出了那张集借款和借物于一体的借条,要求债权抵消。因为法庭认为不符合法定程序,没有予以认可,蒋国晓夫妇便在判决后自觉履行了判决内容。
  今年1月17日,周荷花拿着借条反过来起诉周乐群。在被告周乐群要求下,东阳市人民法院委托浙江省公安厅对该借条进行了文字鉴定,鉴定结论认为“借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(计35000元)”内容系添加书写。
    
  法院说法
  该案经过初审和上诉审,两级法院均认为该借条存在重大瑕疵,主要理由为:一是该借条上的借贷内容系事后添加,不是一气呵成;二是周荷花持有该借条,且该借条除签字以外的内容均系周荷花的丈夫书写,存在擅自添加可能;三是写借条是为了补写台钻的借用凭条,在形成新的35000元的借贷后,一般不宜在原借条上补写而成。同时依据日常生活经验事理判断,在约定的欠款支付到期日,应该首先归还借款或对其归还有所说明,而不是另外独立产生一种新的借贷关系,借贷关系缺乏客观事实基础。
  据此,周荷花提供的借条仅具有较弱的证明力,无法达到证明与周乐群存在3.5万元借贷关系的高度盖然性要求,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。(丁胜)